行業新聞
膠水灑潑導致交通事故
2010年11月9日,汪某駕車行駛至某彎道處,因彎道多且急,車內裝載的膠水潑灑至路面。汪某未作任何處理駛離現場。5天後,俞某駕駛麵包車行至該處,由於下雨且路面有膠水,導致地面濕滑,致使車輛沖出道路後翻下山體,造成麵包車受損。事故發生後,俞某報警,隨後,汪某處理了路面膠水。俞某因該起事故遭受23850元的損失,訴至法院要求賠償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俞某的麵包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損,結合該案事實,酌定駕駛員汪某對該起事故承擔次要責任。某保險公司作為汪某車輛的保險人,依法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俞某的損失予以賠償。據此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俞某損失8000餘元,汪某賠償俞某損失300餘元。保險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宣城中院經審理認為,結合本案事實,俞某的麵包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損並無爭議,事發當日由於天氣下雨且路面有膠水,導致地面路滑,致使車輛沖出道路後翻下山體。汪某在膠水遺撒路面後應當預見膠水會導致路滑、車輛行駛會造成事故的危險,但並未及時處理路面膠水,一審法院酌定其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並無不當。據此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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